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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珍玉即林真玉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林珍玉即林真玉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珍玉即林真玉,前經鈞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數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6,80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數額為45萬7,776元後,尚有餘額22萬9,033元,聲請人之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獲分配10萬1,876元,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之事由,故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下稱原不免責裁定)。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撙節支出,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依債權表分配比例之款項達12萬7,157元,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再次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總計普通債權人已獲償達22萬9,033元等情,並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附本院卷第25-49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全體債權人陳報是否有收到聲請人所償還之款項,並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僅受償1萬7,546元(本院卷第83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1萬6,371元(本院卷第87頁)、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1,513元(本院卷第8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1萬4,476元(本院卷第95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4,765元(本院卷第101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4,133元(本院卷第105頁)、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5,435元(本院卷第109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2,440元(本院卷第11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3,036元(本院卷第115頁),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未陳報,然聲請人業已提出上開資料,是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依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共計12萬7,500元之事實,應可認定。再參以原不免責裁定係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22萬9,033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執行程序中僅獲分配10萬1,876元(已扣除郵務費用645元,執行卷第313、314頁),故認應不予免責。惟今聲請人清償數額已逾原不免責裁定所列之差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分配額,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金額:新台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應受分配額(22萬9,033元×債權比例,四捨五入) 清算執行程序中受分配金額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 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161元 1.19% 2,725元 1,209元 1,513元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196元 1.91% 4,375元 1,950元 2,440元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3,725元 3.24% 7,421元 3,302元 4,133元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78,448元 12.84% 29,408元 13,080元 16,371元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8,500元 3.74% 8,566元 3,807元 4,765元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4,245元 11.35% 25,995元 11,567元 14,476元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8,962元 13.76% 31,515元 14,020元 17,546元 8.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4,048元 1.33% 3,046元 1,356元 1,698元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30,621元 5.59% 12,803元 5,694元 7,126元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2,205元 3.99% 9,138元 4,070元 5,093元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1,283元 2.38% 5,451元 2,426元 3,036元 12. 金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7,207元 4.26% 9,757元 4,342元 5,435元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97,819元 34.42% 78,833元 35,053元 43,869元 總計: 13,072,420元 100% 229,033元 101,876元 127,501元

裁判案由:免責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