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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江秀美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江秀美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觀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新臺幣(下同)305,112元,惟普通債權人全無受償,故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應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債權人金額達305,539元,且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積欠債務,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裁

定自109年12月55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0年8月13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9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而因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聲請前2年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305,112元;然本件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全無受償,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本院乃於111年2月25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0號裁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於111年3月22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㈡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

已繼續清償普通債權人達305,539元等情,並提出相關匯款憑證等(本院卷第27至53頁);復與本院職權函請債權人陳報自111年2月25日原不免責裁定以後受償之數額,核無不符,此有債權人陳報書狀在卷可稽(本院卷69第107頁)。是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清償305,539元之事實,堪予認定。參以原不免責裁定係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305,112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全無受償,故認應不予免責;惟今債務人清償數額已達原不免責裁定所列差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亦達應受分配額(詳如附表),堪認聲請人業已依照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0號裁定附表「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清償,自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免責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消債條例第138條規定:「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是聲請人對於前揭規定所列舉債務仍負有清償義務,不受免責裁定影響,併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已扣除清算程序中受分配數額0元) 公告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305,112元×公告債權比例)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 1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84,022元 4.72% 14,412元 14,450元 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3,654元 4.84% 14,773元 14,780元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4,457元 4.24% 12,927元 12,950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2,674元 5.81% 17,739元 17,739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72,633元 20.57% 62,772元 62,822元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199元 2.62% 8,001元 8,001元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7,581元 4.89% 14,921元 15,021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7,574元 3.54% 10,792元 10,792元 9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03,307元 7.42% 22,641元 22,650元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62,990元 17.99% 54,905元 54,905元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2,621元 2.98% 9,105元 9,205元 1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4,776元 2.15% 6,559元 6,559元 1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0,596元 18.21% 55,565元 55,665元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共計305,539元

裁判案由:免責
裁判日期:202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