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謝宇澤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謝宇澤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