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郭慧君即郭力華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郭慧君即郭力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職權調取前揭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