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 邵曰道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張源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