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2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固對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然前開裁定乃不得抗告之裁定,聲請人雖具狀表明聲明不服之意(見本院卷第7頁),而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依此,本院即以再審聲請人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處理。
二、聲請人聲請迴避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秋梅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