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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2號再審聲請人 高御勛

高晧玟

邱惠君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7日本院115年度小上字第1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法 官 張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