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 請 人 呂宗霖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銘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如繳納上開裁判費,僅為其聲請再審法定程式之補正,本院日後未必認其聲請再審為有理由,請自行斟酌是否繳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