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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邵曰道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張源光、漢城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王子鳴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