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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3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桃園市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並於寄存日經10日即115年9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佩宜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品陞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