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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救字第82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7款,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8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依婷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