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救字第82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7款,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8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