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金美慧代 理 人 謝憲杰律師
陳清怡律師複 代理人 郭哲安律師相 對 人 馮慧智代 理 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65號案件於民國115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下稱系爭案件)兩造間給付違約金事件,為確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諭知補陳事項內容之完足及系爭案件後續審理程序之進行,聲請調閱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庭期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周仕弘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