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 黃映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理翔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就如附表所示之證據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予以保全。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得向法院聲請保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應就保全證據之理由,提出能即時調查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37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284條規定即明。如從聲請人所提出相關資料,依社會生活經驗,按所欲保全證據之性質及其通常保存、使用方法,可認該證據有滅失或難以使用之虞者,應認當事人已有釋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理翔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與伊結婚後,竟與相對人A女、B女發展不正常男女關係,包括: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A女0000-000-000號、B女0000-000-000號密切聯繫,相約見面;利用任職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期間,外出與二女幽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與二女出遊、約會,甚且於115年5月26日、同年6月16日駕駛該車前往鳥人創意MOTEL留宿等,侵害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攸關相對人有無侵害伊配偶身分法益之事實,然伊無法自行取得,且該資料可能有保存時限,隨時間經過而遭覆蓋、刪除或銷毀,如不及時保存,即可能滅失或難以使用。爰聲請以如附表所示方法保全證據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提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鳥人創意MOTEL(登記名稱鳥人創意旅店有限公司)、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以及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門號所屬電信業者查詢資料、呂理翔與A女、B女對話紀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相片、戶口名簿等件為憑,堪認聲請人就其所欲保全證據之原因已為釋明,依其情形應有保全之必要(門號用戶資料與通信紀錄具有緊密關連性應併予保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保全方法 1 右列通信紀錄與基地臺資料。 由本院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手機門號0000-000-000於民國115年(下同)3月10日、3月12日、3月14日、4月5日、4月16日、4月25日、4月26日、5月26日、6月16日與門號0000-000-000之通信紀錄(包括但不限於雙向通聯紀錄、簡訊紀錄、行動上網紀錄及其他可辨識基地臺位置之通信資料),及該通信紀錄所對應之基地臺資料。 2 右列通信紀錄與基地臺資料。 由本院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手機門號0000-000-000於民國115年(下同)4月27日、5月1日、5月26日、6月16日與門號0000-000-000之通信紀錄(包括但不限於雙向通聯紀錄、簡訊紀錄、行動上網紀錄及其他可辨識基地臺位置之通信資料),及該通信紀錄所對應之基地臺資料。 3 右列用戶資料、通信紀錄與基地臺資料。 由本院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用戶申設資料,及該門號 於民國115年(下同)3月10日、3月12日、3月14日、4月5日、4月16日、4月25日、4月26日、5月26日、6月16日與門號0000-000-000之通信紀錄(包括但不限於雙向通聯紀錄、簡訊紀錄、行動上網紀錄及其他可辨識基地臺位置之通信資料),暨該通信紀錄所對應之基地臺資料。 4 右列用戶資料、通信紀錄與基地臺資料。 由本院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申設資料,及該門號於民國115年(下同)4月27日、5月1日、5月26日、6月16日與門號0000-000-000之通信紀錄(包括但不限於雙向通聯紀錄、簡訊紀錄、行動上網紀錄及其他可辨識基地臺位置之通信資料),暨該通信紀錄所對應之基地臺資料。 5 右列出入資料。 由本院命鳥人創意MOTEL(登記名稱鳥人創意旅店有限公司)提出相對人呂理翔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同年6月16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出入該旅館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住房紀錄、入住登記資料、房號資料、車輛出入紀錄、車牌號碼紀錄、監視器畫面或影像檔;上開監視器範圍包含車道出入口、公共區域、櫃檯、服務臺、入住客房門口及外部走廊等區域)。 6 右列收費通行紀錄。 由本院命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於民國115年3月14日至同年6月24日之e-Tag收費通行紀錄(包含通行日期、時間、路段、交流道、門架或其他足以辨識車輛行經位置及移動路線之資料)。 7 右列差勤紀錄。 由本院命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相對人呂理翔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至今之出缺勤、請假、打卡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