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13年度司字第50號選派清算人案件(下稱系爭案件)之相對人大樹環保有限公司之股東蘇昭三之債權人,聲請人自系爭案件知悉蘇昭三配偶黃氏惠為其唯一繼承人,然因公開裁判去識別化而無法得知黃氏惠之統一編號,爰請求閱覽系爭案件中黃氏惠相關戶籍資料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之蘇昭三債權人等情,固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11月16日南院勤100司執當字第106259號債權憑證為據。惟聲請人對蘇昭三之債權,不因系爭案件之裁定結果受有影響,難認聲請人與系爭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已得系爭案件當事人同意。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