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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羅元璋相 對 人 謝秋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35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092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終結前(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撤回起訴),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秋波雖就聲請人羅元璋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有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以114年度拍字第14號准予拍賣,復執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併案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4092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聲請人未曾向相對人借款或簽立契約,亦未取得款項,且已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如查封之財產一但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提供擔保,聲請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關係人主張該抵押權或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得依該關係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此觀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第195條之規定自明。法院依上開規定酌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98號、104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再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於114年11月17日執本院114年度拍字第14號為執行

名義,向本院就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40927號受理在案,並併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4951號債權人呂岱玲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該二案之債權人及執行名義不同;又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受理,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及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600萬元,屬得上

訴於第三審之事件,依司法院所公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合計為6年,然考量本件案情及證據調查之簡繁程度,審理時程認以4年6月計算為適當,是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當,相對人因未能即時受償而受有相當於法定利息之損害為1,350,000元(計算式:6,000,000×5%×4.5年=1,350,000元),爰酌定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金為135萬元。至於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495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經提供擔保,酌情減免云云,但該案與本件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及執行名義均有不同,非同一事件或前案擔保範圍可及,聲請人此節主張要難憑採。又本件原尚有聲請人彭婷,但其非本件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且於115年4月16日撤回以其為聲請人之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本院卷第71至72頁),均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桃園市 中壢區 三座屋 舊社 134-54 8 5分之1 2 桃園市 中壢區 三座屋 舊社 134-55 32 5分之1 3 桃園市 中壢區 三座屋 舊社 134-56 97 5分之1 4 桃園市 中壢區 三座屋 舊社 428 131 5分之1 5 桃園市 平鎮區 廣南 688 631 10000分之504 備註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層次及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用途 1 3808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五層 第五層68.84 全部 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2 5289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五層 第五層85.1 陽台8.4 全部 桃園市○○區○○○000○0號5樓 3 25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五層 第五層95.68 全部 桃園市○鎮區○○路00號5樓 備註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