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一、聲請迴避。」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從而,聲請人聲請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江碧珊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