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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明波輔 助 人 周岐原相 對 人 魏乘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13年度拍字第263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主張對聲請人有新臺幣(下同)2,865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地。惟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相對人所陳債權及抵押權均不存在,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繼續執行,當使聲請人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准於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號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本件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不符,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明賢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應有部分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部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