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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27號115年度聲字第117號原 告 即聲 請 人 陳貴英被 告 即相 對 人 陳麗霞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在卷可憑,其訴及聲請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依婷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