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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楊玉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書彬等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35號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並稱「停止法拍桃園市○○街00○0號3樓不動產」云云,然:⑴前揭訴訟不是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的訴訟;⑵聲請人前已就同一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裁定獲准(參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78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778號裁定),其重複聲請,顯無權利保護必要。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