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許日新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130號清償債務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經另行具狀起訴(下稱系爭訴訟)在案,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執行程序之停止,當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有仍待繼續為執行行為之必要而言,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別無續行之執行行為者,自無可供停止之程序,而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該案已於115年4月16日已經核發移轉命令終結,並將債權憑證正本等退還被告(此節在補費裁定中亦已敘明告知聲請人,並一併請聲請人斟酌是否繼續本件聲請),是以,聲請人所聲請停止之系爭執行事件既已執行終結,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