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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4號抗 告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人對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以其「民事聲請再議狀」聲明不服,其書狀雖僅稱對原裁定聲請再議,而未依抗告之程式為之,然再議制度並非對原裁定之救濟制度,而抗告人既有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之意,仍應視其為提起抗告,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依此,本院即以抗告人係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處理。

二、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新臺幣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佩宜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