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源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明代 理 人 馬健繻律師
陳佳鴻律師相 對 人 鍾泌豐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複 代理人 張晏瑄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40號案於民國115年4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40號(下稱系爭案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已完成重新以RC工法所施作樓梯工程款項,因民國115年4月9日庭上訴訟指揮是否有失偏頗,有違法官倫理,聲請調閱115年4月9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原告,其訴訟代理人馬健繻律師認本院於115年4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訴訟指揮有失偏頗,堪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之原因,難謂聲請與其法律上利益保障無涉,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朱曉群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