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李榮貴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本院審酌聲請人即為該事件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自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其聲請閱卷,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