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蔡栢加相 對 人 鍾耀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350,000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803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5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及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聲請人具狀起訴在案(現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59號案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而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一旦經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803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執行事件)為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事件,關係人主張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得依該關係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抵押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抵押權人因抵押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抵押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104號裁定要旨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又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再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持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22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所有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且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實無誤,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已

罹於時效,且相對人並未交付借款,故系爭本票之債權及系爭不動產上登記之系爭抵押權均不存在,現已提起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訴訟,並由本院以本案訴訟審理中等情,亦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應許聲請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㈢又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停

止期間內無法及時受償之利息損失,業如前述,而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800,000元,有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蒙受之損失,應係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後,其無法即時受償之損害,又按相對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所據主張之債權額本金為4,5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並考量本件案件之複雜程度,預估系爭執行程序因停止執行而延緩受償之期間為6年,則按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利息損失即為1,350,000元(計算式:4,500,000元×6年×5%=1,350,000元)。從而,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金以1,350,000元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登記日期 權利種類 收件字號 抵押權人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 債務人 兼設定義務人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4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5) 111年3月24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 111年壢登地字第060180號 鍾耀蔚 (債權額比例:全部) 4,500,000元 113年3月22日 蔡栢加 (債務額比例: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巷000 弄0號2樓;面積7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2年4月2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1日 302904 002 (經塗改未簽章,視為103年8月26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1日 TH750247 003 102年4月2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1日 302905 004 111年3月21日 2,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1日 0000000 005 111年3月21日 2,4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1日 0000000 006 109年12月30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1日 0000000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