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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凃言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界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依同法第370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就保全證據之理由,提出能即時調查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15年1月18日晚間9時許,在其居住桃園市桃園區世界花園社區之停車場出入坡道發生擦撞,而請求保全事發前後之監視器影像、坡道號誌控制運行與維料等相關資料。然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證據保全函」,迭經記載「受文者:世界花園社區管委會」、「致:世界花園社區管委會」、「此致 世界花園社區管委會」、「請貴會立即保全並提供下列資料...」等語,並未提出任何資料向本院釋明保全證據之理由,亦即有何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或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之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保全證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