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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6號異 議 人 涂玉樹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115年度簡抗字第22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理 由

一、按簡易程序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並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第486條第2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於115年6月29日本院115年度簡抗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又異議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16日以115年度簡抗字第2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是異議人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張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