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高燕萍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02號),並據此聲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所提起之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原告即聲請人未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是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駁回而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所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博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