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曾世榮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