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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號抗 告 人 詹連財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應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7月6日115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姿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