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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吳月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聯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前經第三人即相對人光聯公司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聲請查封拍賣,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57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就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聯邦銀行聲請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億8,676萬元(即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次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詳如附表所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9,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8,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8,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昕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1億5,178萬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億8,011萬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6億4,849萬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999萬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702萬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166萬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億1,378萬元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億501萬元 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9,757萬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7,571萬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181萬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9,435萬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099萬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152萬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億4,044萬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億8,705萬元 17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2億135萬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730萬元 1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49萬元 2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8萬元 21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90萬元 22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0號) 1,777萬元 23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09萬元 小計 24億8,676萬元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