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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呂大偉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表明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其聲請意旨雖稱:鴻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基企業)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百分之26,系爭事件原告劉家銘與鴻基企業有債權關係,故聲請閱卷,聲請人為鴻基企業股東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准予閱覽卷宗云云,然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亦未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且按其所陳,聲請人作為鴻基企業股東,於系爭事件僅有事實上利害關係,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