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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歐陽楠相 對 人 歐陽天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88號),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一0五年度壢司調字第七八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起訴證明書,關於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二八四二建號建物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訴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88號受理在案,本院並准許相對人如主文所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該訴訟業已終結,爰聲請准予撤銷登記等語,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全卷核閱屬實,堪可採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