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李怡寬(即李白峯)相 對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司執第64036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然其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89號事件起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則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