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號抗 告 人 蔡昀臻
張進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進宗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45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