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鍾玥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奚羽宏等間請求塗銷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聲請交付法庭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113年9月10日、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筆錄之正確性,聲請交付前述期日法庭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為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