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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