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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2月24日送達聲請人居住之桃園療養院(該裁定亦於115年2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戶籍址),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