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劉○○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徵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