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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2款明定,停止強制住院事件(同法第185條參看),屬於家事丁類事件。是依同法第74條規定,此類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頁),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