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敬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