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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陳睿南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被 告 泓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悠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泓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前述基地內編號A棟第10戶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以房地總價新臺幣(下同)1,780萬元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經核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而系爭房地經被告在上開土地上起造為地上四層透天住宅,有桃園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資料在卷為證,另依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與系爭房地同四層透天結構、屋齡相近之鄰近社區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每平方公尺90,678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清單附卷可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之市場交易價值為21,490,686元(237㎡×90,678元/㎡)。至備位聲明原告請求與被告以1,780萬元簽訂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780萬元。上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21,490,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