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 告 范桂霞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被 告 黃建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18,673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壹、先位聲明 一 訴之聲明 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不存在。 ㈡被告應將前項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大溪地政事務所登記次序0000-000、登記字號山溪登跨字第000000號)予以塗銷。 1、聲明㈠、㈡項之訴訟目的在排除被告就系爭抵押權之行使,故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擔保之債權額與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熟低者為準。 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酌與系爭不動產同一社區建物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54,420元。 3、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5,718,673元。 計算式: ⑴0000建號部份:層次面積72.78㎡+陽台面積11.61㎡+雨遮6.69㎡+共有部分1,168.32㎡×權利範圍2585/100000)×54,420元/㎡=6,600,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⑵0000建號部份:層次面積72.78㎡+陽台面積11.61㎡+雨遮6.69㎡+共有部分1,168.32㎡×權利範圍6546/100000)×54,420元/㎡=9,118,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⑶上開二建物價額合計為:6,600,058元+9,118,615元元=15,718,673元 4、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其價額合計為15,718,673元,高於設定所載擔保債權額960萬元,依首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960萬元為準。 5、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0萬元。 ㈢被告應將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1月21日收件、同年11月22日登記,以被告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內容為限制原告於移轉被告前不得移轉予他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1、應以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是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應以上開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5,718,673元,作為該項塗銷預告登記訴訟標的之價額。 2、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18,673元。 ㈣確認被告所執有如附表三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並應將如附表三所示本票交還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元。 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700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1、訴訟目的同聲明㈠、㈡項,均在排除被告就系爭抵押權之行使,避免系爭不動產遭拍賣取償,故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同聲明㈠、㈡項核定為960萬元。 2、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0萬元。 二 先位訴訟標的價額為15,718,673元: 先位聲明㈠至㈤項,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均係基於同一借款債權,一併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及簽發系爭本票作為系爭債權之擔保,原告故主張被告對其之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返還系爭本票、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等,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18,673元。 貳、備位聲明 一 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於逾655萬元部分不存在。 二 備位訴訟標的價額為305萬元: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不存在之債權額305萬元為準。 【計算式:960萬元-655萬元=305萬元】 參、小結 經核原告先、備位聲明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則兩相較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18,673元。附表二:
類別 標示 權利範圍 現有重要登記 備註 土地 ○○市○○區○○○段○○○○○段000地號 ⑴100000分之4141。 ⑵100000分之5016。 1、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960萬元。 2、預告登記 3、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70050號查封。 建物 ○○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全部 與000地號共同擔保 建物 ○○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全部 與000地號共同擔保附表三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受款人 到期日 持票人 范桂霞 113年11月21日 800萬元 無記載 無記載 黃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