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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 告 徐玉綢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烈惠間請求履行房屋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⑴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得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 ⑵請原告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如原告即契約出賣人係主張被告即契約買受人應依買賣契約履行,可主張如:「被告應給付原告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萬元及違約金○○萬元,合計○○萬元及自○○年○○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但不以此為限,原告可依實際主張表明,惟應訴之聲明應具體)。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例如:原告若主張依據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可表明依據民法第367條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並具體說明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3 提出「買賣契約」(如買賣契約標的包含土地及房屋,應分別記載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建物門牌等足以特定之資訊),並提出「買賣契約之標的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4 補正上開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