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 告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炎明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943,81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項目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3,497萬9,920元 利息 3,497萬9,920元 110年8月7日 115年8月5日 (4+364/365) 5% 874萬188元 2 2,431萬9,950元 利息 2,431萬9,950元 110年8月7日 115年8月5日 (4+364/365) 5% 607萬6,656元 3 1,227萬4,300元 利息 1,227萬4,300元 110年8月7日 115年8月5日 (4+364/365) 5% 306萬6,894元 4 438萬9,209元 利息 438萬9,209元 110年8月7日 115年8月5日 (4+364/365) 5% 109萬6,701元 合計 9,494萬3,818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