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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 告 晉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雲堂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5,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