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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 告 黃士烱被 告 黃若蓁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2樓,坐落於土地龜山區華興段1148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5及建物龜山區興華段181建號,權利範圍1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社區之房地(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5樓),坐落相同地號,屋齡相仿,交易日期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之交易總價為1,155萬元,以每平方公尺73,273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資料附卷可參。復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13年第2季桃園市為153.73,115年第1季為

154.61(桃園市住宅價格指數現僅公布至115年第1季,故以之為準),有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統計成果在卷為憑,上漲幅度約為0.6%(計算式:〔154.61-153.73〕÷153.73×100%),故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每平方公尺73,713元(計算式:

73,273元×1.006),而系爭房地總面積為158.74平方公尺【計算式:建物總面積100.21㎡+陽台面積8.88㎡+花台面積0.88㎡+《共有部分:興華段202建號面積1,253.68㎡×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9》】,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1,701,202元(計算式:73,713元×158.74平方公尺),是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1,701,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