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 告 榮盛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信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冠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19,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