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 告 九形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州立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格智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0,960元(計算式:1,223,760元+1,478,145元+2,919,055元=5,620,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