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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 告 廖俊瑋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采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