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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3,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6-01-29